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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有缴纳3000元的装修保障金,不供水供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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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4-21 17:59:5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没有缴纳3000元的装修保障金,不供水供电

近日,即墨市宝龙中央尊邸小区业主王先生反映:他的房子在今年2月交房,已交了半年的物业费,但因没有缴纳3000元的装修保障金,物业至今拒绝对其房屋供水供电。

王先生认为,他已经缴纳了物业费,且物业公司没有权力对业主断水断电。

他现在不着急装修,为何要先缴纳装修保障金?3000元数额的保障金有没有法律根据?
 楼主| 发表于 2014-4-21 18:00:19 | 显示全部楼层
根据2013年出台的《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七条规定,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,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。第四十八条第(六)项规定,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。“这说明,在业主装修前,必须先和物业公司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,物业公司可以收取一定的装修保证金,但具体数额青岛市还没有规定,一般是收取2000元左右。”

对于该物业“暂时不装修,还得缴纳装修保障金,否则断水断电”的行为,市物业办工作人员表示这属于违规行为。不着急装修,就不应该交保障金,物业公司没有权力对居民断水断电。

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祝焕卫律师认为,目前山东省已规定可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,这有利于减少个别业主野蛮装修,破坏房屋结构的行为。但因对数额没有明确规定,在实际中给物业公司极大的自由,如果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不成,就会产生一些矛盾。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,尽快进行物价审核,给青岛市的房屋装修保证金拟定一个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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