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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部门:拟允许在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南京、苏州、福州、广州、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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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日期:2024-09-08
  • 有效期至:长期有效
  • 商机信息区域:全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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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说明
商务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。其中提出,拟允许在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南京、苏州、福州、广州、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(中医类除外,不含并购公立医院)。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具体条件、要求和程序等将另行通知。试点地区商务、卫生健康、人类遗传资源、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,加大政策宣传力度,主动对接有意愿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加强服务;同时,要加强部门间会商,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试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,及时识别、有效防范风险,扎实推进生物技术和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,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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